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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吴俊峰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
2014/11/24
关于给予吴俊峰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
吴俊峰,男,为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会计系10级本会18班学生,学号410071850。2012-2013学年第二学期3月份累计旷课35节。依据《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(一)规定,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~3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经研究决定,给予吴俊峰同学严重警告处分。
特此决定。
会计系
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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